伊斯兰在经济往来方面的宽容理念

物质财富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, 生活中免不了人与人之间发 生钱钱交易、物物交换, 人们在这样的经济往来中, 也难免出现相 互蒙骗、损人利己等不良现象。在这样的前提下, 营造一个宽松 的交易环境, 用一套宽容的经济政策来规范并引导人与人的经济 往来是势在必行的。在下面的讨论中, 我们举例说明伊斯兰在经 济交往方面彰显出来的宽容理念:

  • 伊斯兰鼓励穆斯林在买卖中相互宽容。安拉的使者 (愿主福安之)说: “愿真主慈悯在买卖中与人宽容的人。” («伊本•马哲圣训集»)
  • 伊斯兰指出,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, 债权人应为其 宽限时日, 直到他有能力偿还债务。除此之外, 伊斯兰还鼓励 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减免债务作为对债务人的施 济, 这在安拉看来是极其高尚的一种行为。安拉说: “如果债 务者是窘迫的, 那末, 你们应当待他到宽裕的时候; 你们若把他 所欠的债施舍给他, 那对于你们是更好的, 如果你们知道。” («古兰经» 2: 280)
    安拉的使者 (愿主福安之) 也鼓励说: “凡为 无力偿还债务者宽限之人, (他所宽限的) 每一日都将获得一次 施舍的回赐。凡在其有能力偿还债务之后仍为其宽限时日的人, 同样, 每一日都将获得一次施舍的回赐。” («伊本马哲圣训集»)
  • 伊斯兰鼓励人们在索债时对债务人宽 容。安拉的使者 (愿主福安之) 说: “你们之前的 一个人在后世受到清算, 他在世时没有做过任何 善功, 只是他仗义疏财, 乐善好施, 常命令他手下 的人免去无力偿还债务者的债务。” 使者继续 说: “安拉对 (众天使) 说: ’ 我应当比这个人更 能宽容, 你们就饶过他吧!’” («穆斯林圣训实录»)
  • 伊斯兰要求债务人及时还债, 并对债权人 表示感谢。艾布•胡莱勒(愿主喜悦之)传述, 他说: “有个人来向安拉的使者讨债, 那人态度蛮横, 致 使很多圣门弟子上前要向他讨个说法。这时, 安 拉的使者说: ’ 你们放开他, 每个债主都有说话 的权利。’ 然后使者命令圣门弟子们说: ‘你们 还他一峰与他的骆驼相似的’ 弟子们说: ‘我们 这儿只有比他的骆驼更好的。’ 使者说: ‘你们 给他吧, 你们当中最优秀的人是还债方面最慷慨 的人。’”
    («布哈里圣训实录»)
  • 买卖双方在某一方对达成的买卖协议产 生懊悔时, 伊斯兰教法允许并鼓励双方解除协 约。安拉的使者(愿主福安之)说: “凡允许对方 因懊悔而解除协约之人, 在复生日, 安拉定免除他 的过错。” («伊本·罕巴尼圣训集»)
  • 伊斯兰教法允许买卖双方在自由公平的 前提下, 自愿买卖。安拉的使者(愿主福安之)说: “买卖双方在协议达成之后、相互离开之前仍 有继续交易或终止交易的权利, 如果他俩没有相 互欺瞒, 而是详细说明了 (所交易商品的优劣), 那么, 他俩的交易必获得吉庆。如果双方相互欺瞒, 那么, 他俩的 交易就无吉庆可言。” («布哈里圣训实录»)
  • 伊斯兰教法规定了十分详尽的遗产继承法体系。如果一 个人去世时留有遗产, 那么, 在偿还此人的债务和履行他的遗嘱 之后, 要将所剩财产——遗产按一定份额分配给他的继承人。无 论继承人是成年人还是小孩、是男人还是妇女, 他们都将根据他 们与亡者的或近或远的亲属关系得到一定数额的遗产, 任何人无 权按照自己的私欲分配遗产, 所有人都要根据伊斯兰的遗产法分 配遗产。也许有人会问: 为什么必须要按照规定的遗产法分配遗 产呢? 答案是, 伊斯兰的遗产继承法是不可替代的, 它有多方面的 优越性, 我们可以通过«古兰经» 中关于遗产的几节经文, 知其大 概。
    安拉说: “真主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。一个男子, 得两 个女子的分子。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女子, 那末, 她们共得遗 产的三分之二; 如果只有一个女子, 那末, 她得二分之一。如果 亡人有子女, 那末, 亡人的父母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。如果他没 有子女, 只有父母承受遗产, 那末, 他母亲得三分之一。如果他 有几个兄弟姐妹, 那末, 他母亲得六分之一, (这种分配), 须在交 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。你们的父母和 子女, 谁对于你们是更有裨益的, 你们不知道——这是从真主降 示的定制。真主确是全知的, 确是至睿的。”
    («古兰经» 4: 11)

    除此之外, 伊斯兰教遗产分配体系还有很多的优点, 在这里 无需赘言, 如果有人想做细致的研究, 就请去参阅伊斯兰教遗产 分配方面的书籍, 以作全面的了解。
  • 伊斯兰鼓励穆斯林在分遗产时不要忘了施济行善。安拉 说: “析产的时候, 如有亲戚、孤儿、贫民在场, 你们当以一部 分遗产周济他们, 并对他们说温和的言语。” («古兰经» 4: 8)
  • 伊斯兰的遗产继承法包含遗嘱制, 即穆斯林在临终前有 权立下遗嘱, 将自己的部分财产捐给福利机构或用于某慈善事业, 作为他归真后仍裨益于自身的永久性施舍。 但是, 这种遗嘱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许可的, 即遗 嘱部分不可超过总资产的三分之一。赛尔德•本• 艾比•宛噶斯 (愿主喜悦之) 传述:“我曾卧病之 时, 安拉的使者来探望我。我对他说: 我有一笔财 产, 我想立下遗嘱, 将其全额施舍。使者说: ‘不 可’ , 我又说: ‘那就将一半作为施舍吧!’ 使者 还是说: ‘不可’ , 我又说: ‘那三分之一呢?’ 使者回答说: ‘可以, 但三分之一已经很多了! 因 为, 你身后留下无求于他人的后人, 远胜于他们向 人伸手讨要。你所费用的一切都将成为施舍, 即 使你送到你妻子口中的一口饭。也许真主会让 你康复长寿, 让一些人因你受益, 让另一些人因你 遭难。(«布哈里圣训实录»)
    与此同时, 伊斯兰规定: 不可为合法继承人立 嘱分割财产, 因为这种作法有可能在众多继承人 之间埋下相互仇恨的种子, 致使他们相互猜度, 反 目成仇。安拉的使者 (愿主福安之) 说: “安拉为 每一个人确定了其应享的权利, 故不可为继承人 立嘱分割遗产。” («艾布·达乌德圣训集»)